商业侵害调查 Position:Home > 服务项目 > 商务安全调查 > 商业侵害调查

1、违反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避让,是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本企、事业单位相竞争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就职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所实施的一种制度。

人才的自有流动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人才的频繁流动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那就是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的大量流失。据统计,70%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跳槽带走商业秘密形成的。有专家甚至指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

因相应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信用环境的不完善,近年来职业经理人和“东家”发生矛盾离职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甚至职业经理人在违反职业道德乃至触犯刑律的消息时有报道。在这些报道中,不但有本土中小民营企业,也包括世界五百强的巨头。

我们可以为企业提供职业经理人的个人背景与经历调查,在上一个供职企业的工作与信誉评价调查,以及职业经理人在本企业服务期间的竞业禁止调查,从而协助企业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销售渠道专有权

销售渠道是连接消费者与厂商之间最直接的通道,是指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转移方式、途径及路线。谁掌握了这条通道,谁就能把握玩具市场的命脉。谁掌控了专有渠道,建立广泛、清晰、可控性强的营销渠道,谁就拥有了市场。

销售渠道和网络独立于企业之外,企业只能适应它,无从把握它这种独立性意味着经销商与企业具有不同的利益,当有更大的利益诱惑时,经销商的忠诚就会发生动摇。

销售商和竞争对手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可能会联合起来占用企业长时间付出极大努力建立起来的专有销售渠道和网络,这会大大的损害企业的核心利益,对销售商和行业竞争对手加强监控是维持专有销售渠道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企业商业利益的重要方法。

3、贿标、围标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经常出现串通投标、贿标、围标等现象,大大的损害了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益,尽管很多招标人采用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投标程序、标准和结果,推行独立的招标代理等措施来控制招标过程,很多投标人还是可以想尽一切办法利用以上更为隐蔽的手段达到从不正当竞争中撰取更多的非法利益的目的。

通过围标串标者哄抬标价,使投资人遭受投资损失,如果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则是国家利益直接受损。其次,围标串标使行业处于一种不健康的竞争环境中,长此下去导致行业畸形发展。第三,围标串标者为了结成同盟关系,向招标人行贿,给陪标者、借资质者“好处费”等商业贿赂手段,成为工程项目承发包行为中的“潜规则”,也成为社会腐败的源头。

对招标负责人和投标人进行监控,对投标人之间关联关系进行调查可以大大降低招标方因为以上不法行为造成损失的风险,同时也可以有力地保证合法投标人利益。

4、恶意诋毁信誉

商业诋毁行为,又称商业毁谤行为,诋毁竞争对手行为,损害信誉行为,指经营者捏造和散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从而达到贬损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竞争对手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对公司进行名誉的侵害,以达到从竞争中取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有的以揭露所谓商业潜规则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为由,对竞争对手进行造谣和诋毁;有的在宣传自己优势的同时拿竞争对手为对比对象,失实的对对手进行宣传和报道;有的直接散布谣言对对手进行毁谤。

对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往往诉诸法律武器,我们会为企业收集对方诋毁或者毁谤的证据,包括网络证据、文件证据和采访视频录像证据等有效诉讼材料。